辭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MDV-112-司繼-201-202410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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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楊雅馨律師 關 係 人 唐永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葉廷清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改任唐永洪律師(營業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號6樓之4) 為被繼承人葉廷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金門縣○○鄉○○村○○路○段000號 、民國105年1月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廷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   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又   第八章之規定(即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公證法第37條第1項本文及第3項本文 規定,民間之公證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且不得兼任有薪給之公職或業務。聲請人經司法院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不再執行律師業務,爰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司法院112年8月7日院台廳民 三字第11201012361號函影本為憑,堪信為真,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1號等卷宗無誤。本件聲請人因法規規定無法繼續執行被繼承人葉廷清之遺產管理人職務,而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核屬有正當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並建議選任唐永洪律師(業徵得其同意)為被繼承人葉廷清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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