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MDV-112-司繼-206-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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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林金銅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金銅之遺產管 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9年度司繼第10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林金銅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111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111年3月30日揭示公告,期限各至111年6月21日、112年5月30日屆滿,又被繼承人林金銅經鈞院106年度亡字第7號裁定宣告於9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之3年期限亦已屆滿。被繼承人林金銅遺有金門縣○○鎮○○段00地號等15筆持分土地,因於公示催告期間無人主張權利,爰將被繼承人林金銅之上開土地收歸國有,是被繼承人林金銅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   明文。次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   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145 條第2 項、第141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   第107號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司法院資訊網 路公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主張業將被繼承人林金銅之遺產處理完畢,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而聲請終結其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僅係就目前之卷證資料,形式審查遺產管理人現聲明 終結職務之有無理由,是如將來有事證顯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實際尚未終結者,則遺產管理人仍應續行其職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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