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4

案號

KMDV-112-司繼-83-202410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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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蕭永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應予駁回。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蕭文強於 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係第三順序繼承人,而其因於112年4月18日接獲被繼承人蕭文強之第一、二順序繼承人以及部分第三順序繼承人,所寄之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是其爰於112年5月8日亦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權拋棄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為證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蕭文強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 卑親屬「蕭毓敏(女)、陳宥廷(孫)、陳昊廷(孫)」、第二順序繼承人「蕭陳𩌷(母)」、第三順序繼承人「蕭蕙芳(妹)蕭蕙玲(妹)」等6人,固有一併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7號事件受理,但因本院於該事件查知被繼承人蕭文強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係應有「蕭毓敏(女)、蕭瑶(女)」2人,而其中「蕭瑶(女)」乃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故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7號事件,即僅就蕭毓敏之拋棄繼承聲明准予備查,至其餘5人之部分,則均予裁定駁回。職此,被繼承人蕭文強之第三順序繼承人「蕭永杰」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時,既然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蕭瑶」仍未聲明拋棄繼承,且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繼承人以及第二順序繼承人,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7號事件裁定駁回渠等拋棄繼承聲明,則揆諸首開說明,第三順序聲請人「蕭永杰」當亦非屬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蕭永杰」之聲明拋棄繼承,目前係於法不合,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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