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KMDV-113-司促-1099-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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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宸瑋 張國詮 戴秀治 一、債務人張宸瑋及張國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6,310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及戴秀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29,325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張國詮及戴秀治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宸瑋分邀同債務人張國詮、戴秀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6,310、129,32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宸瑋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詮、戴秀治既分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6,310元 張宸瑋 張國詮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2 129,325元 張宸瑋 戴秀治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310元 張宸瑋 張國詮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29,325元 張宸瑋 戴秀治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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