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MDV-113-司促-1154-202410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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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蕭亦晟 黃欐晶 一、債務人蕭亦晟及黃欐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71,4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亦晟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欐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302,77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㈣詎債務人蕭亦晟自113年7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1,4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欐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㈤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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