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MDV-113-司促-1282-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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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陳宇翔 陳淑儀 一、債務人陳宇翔及陳淑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7,84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宇翔於10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淑儀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4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7月1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7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7,8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㈣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