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MDV-113-司促-1330-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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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羅永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264,336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55,787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聲請暨釋明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