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MDV-113-司促-1337-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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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 債 務 人 鄭志傑 鄭彩昭 一、債務人鄭志傑及鄭彩昭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18,36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6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