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MDV-113-司促-1377-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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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玲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224元,及其中本 金31,889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99年1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34,224元,及其中本金31,889元未按期繳付。㈡查債務人至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34,224元及其中本金31,88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㈢釋明文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