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KMDV-113-司促-1431-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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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銀行告杜鎧宏,說他欠了13萬7千多塊,還要求他付從今年10月4號開始算的利息,利率是10.83%。如果晚還錢,還要加違約金,而且銀行還要求杜鎧宏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法院說,如果杜鎧宏在20天內沒意見,銀行就可以拿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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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杜鎧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37,12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3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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