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MDV-113-司促-1458-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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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門醫院告陳邦龍,要他支付90,000元新台幣,還有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陳邦龍在20天內沒有異議,金門醫院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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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典 債 務 人 陳邦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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