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MDV-113-司促-1471-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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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錢德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4,5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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