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8

案號

KMDV-113-司促-1483-202412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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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告余和林借款未還。余和林在93年跟台新銀行借了20萬,結果沒按時還錢,銀行催了很多次他都不理,所以銀行現在要求他一次還清,包含本金170,550元,還有利息和一些程序費用。如果余和林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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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余和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0,550元,及自民 國94年9月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和林於93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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