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2
案號
KMDV-113-司促-1485-20250302-3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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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孟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日函請債權人於10日內補繳,該補正函業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