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6-24

案號

KMDV-113-司促-671-202406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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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88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玉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29326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累計59,881元未給付,其中58,562元為消費款、1,31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8,562元 陳玉妮 自113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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