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MDV-113-司促-808-20241001-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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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 務 人 陳昱佑 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王怡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按債務人位於金門縣○○鎮○○○路0巷0弄0號之戶籍地址 送達予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送達 ,並由債務人之父親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本 件支付命令已於113年8月14日送達於債務人,而對支付命令異議之不變期間為20日,則計至113年9月3日異議期間已然屆滿,今債務人於113年9月19日提出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間,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