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MDV-113-司催-9-20241104-1
字號
司催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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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依萱 關 係 人 建廣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華 關 係 人 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建廣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1701-2400 700 70萬股 2 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1001-1700 700 70萬股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