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MDV-113-司家他-1-20241211-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晏儀 相 對 人 劉祥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裁定確定 ,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 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且事件本質上為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向本院對相對人(即被告)劉祥萱 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其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之程序費用。而上開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主文第3項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開裁定於113年8月23日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依本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113年4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所   載,本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相對人:  ㈠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4,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應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18,000元,如其中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㈢應自114年7月1日起至127年6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23,000元,如其中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㈣應自127年7月1日起至128年7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11,500元,如其中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四、而前開事件訴訟標的第㈠項為已到期之扶養費、損害賠償及 懲罰性違約金,訴訟標的金額為64,000元;訴訟標的第㈡㈢㈣項為未到期之扶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後段規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   8萬元(計算式:18,000元×16月+23,000元×104月=268萬元   ),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744,000元(計算 式:64,000元+268萬元=2,744,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2,   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劉祥萱應負擔之程序費 用確定為2,000元,應向本院繳納之,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