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MDV-113-司拍-10-202412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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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李祥禾 關 係 人 兼 債務人 海科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婧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祥禾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為擔保其與海科興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於113年4月11日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海科興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李祥禾於113年3 月29日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14,25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15日之本票1紙,詎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屆期提示,竟獲部分支付,尚有14,014,000元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正本1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正本2 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份、本票影本1紙、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李祥禾、關係人 海科興有限公司於通知後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祥禾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 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 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 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財產所有人:李祥禾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城鎮 金城劃段 200 928.12 10000分之290 2 金門縣 金城鎮 金城劃段 200 928.12 10000分之31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110 金城鎮金城劃段200地號 --------------- 慈湖路一段1巷9號2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二層: 33.92 陽台:3.24 全部 共有部分:金城劃段121建號,1,15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6。 2 145 金城鎮金城劃段200地號 --------------- 慈湖路一段1巷10號2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二層: 35.40 陽台:4.52 全部 共有部分:金城劃段121建號,1,15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