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2

案號

KMDV-113-司拍-8-202410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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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賴錫湖 相 對 人 林芸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芸合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借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所負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9萬元、5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107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26萬元,其中182萬元   、34萬元、10萬元,借期均起於107年1月26日至127年1月26 日屆滿,並簽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1份為憑。詎料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113年3月26日起尚未履行,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第1489號存證信函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18條第2項第4款約定   ,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 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依約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辦理信用卡,與聲請人間立有信用卡申 請書及信用卡契約書各1份,現相對人積欠信用卡費26,327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債務。  ㈣綜上,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清償本金1,852,358元及利 息、遲延利息及一切費用,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金版)影本各2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1份   、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1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3份   、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帳務彙整資料查詢、台北北門 郵局第1489號存證信函影本各1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2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1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林芸合於通知後 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林芸合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   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   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   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000年度司拍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林芸合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昔果山測段   72-1  36.01   10分之2 2 金門縣 金寧鄉 昔果山測段   81 266.00   10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51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 金門縣○○鄉○○○00○0號2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二層: 95.59 陽台:2.70 雨遮:3.25 全部 共有部分:昔果山測段53建號,38.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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