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MDV-113-司票-110-20250217-2

字號

司票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明華 相 對 人 李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陸仟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麗玲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原本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附表所示本票原本,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李麗玲  240,000元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WG0000000  2  117,000元 111年7月2日  111年7月2日  WG0000000  3  120,000元 111年5月28日  111年7月20日  WG0000000  4  120,000元 111年5月28日  111年8月8日  WG0000000  5  152,000元 111年8月8日  111年12月31日  WG0000000  6  312,000元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WG0000000  7  192,000元 111年7月8日  111年7月8日  WG0000000  8  320,000元 111年6月11日  111年9月30日  WG0000000  9  160,000元 111年6月11日  111年10月10日  WG0000000 10  156,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WG0000000 11  320,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1月10日  WG0000000 12  187,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1月25日  WG0000000 13  193,2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2月15日  WG0000000 14  184,8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2月5日  WG0000000 15  255,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2月25日  WG0000000 16  255,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12月31日  WG0000000 17   72,000元 111年8月27日  111年10月30日  WG0000000 18  650,000元 113年6月9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19  360,000元 113年6月9日  113年7月5日  WG0000000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㈠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㈡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㈢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