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MDV-113-司繼-71-202411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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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許昱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瑞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鄉○○0○0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簡瑞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簡瑞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