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MDV-113-司-6-20250103-2
字號
司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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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九六 相 對 人 新思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經股東會臨時會議 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13年10月21日經授商字第113308806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李九六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業已提出經濟部113 年10月21日經授商字第11330880600號准予解散登記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