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MDV-113-家暫-4-20250210-1

字號

家暫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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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書愷 相 對 人 洪薏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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