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MDV-113-家繼訴-13-20241028-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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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翁銘圳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明瀾等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就被繼承人翁文選所遺如附表編 號1至8所示遺產各有特留分12分之1存在,並請求被告翁明瀾應 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塗銷。經核,前揭 塗銷登記部分,乃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而來,其訴訟目的同一 ,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其主 張之遺產按其特留分加以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428 7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請陳報被繼承人翁文選所遺3筆存 款之實際繼承情形,且因附表編號8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如為 早年甚或明清時期古厝,原告應舉證證明係翁文選單獨所有,並 陳報其原始出資興建紀錄與歷代父母子女之繼承系統表(請勿遺 漏女性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每㎡公告現值 翁文選之權利範圍 價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60.96 23萬元 1/8 750萬26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全部 14萬7600元 3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514.07 2萬3100元 839/1200 830萬261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4 金門縣○○鄉○○村○段00000地號 173.19 1萬8200元 1/3 105萬 686元 5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165.74 1萬8200元 1/3 100萬5489元 現況係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6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185.98 1萬8200元 1/2 169萬2418元 現況係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7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000.01 7500元 1/2 375萬38元 8 門牌號碼金門縣○○鄉○○00號建物(坐落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未辦保存登記) 0元 查無稅籍,先核定為0元 ㈠編號1至8價額經加總為2345萬1447元 ㈡按原告特留分1/12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5萬4287元(計算式:00000000÷1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