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MDV-113-家繼訴-3-20250116-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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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孫嘉杰 兼 訴訟代理人 孫佳豪 被 告 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編號4及6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被繼承人孫金埕之遺產暨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項目 股數 分割方法 0 投資 致和證 12,100股及孳息 兩造各取得4033股及孳息,股數無法整除之1股變價分割,變價所得款項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 投資 康和證 31,500股及孳息 兩造各取得10,500股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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