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MDV-113-家親聲-11-2024112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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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伊2人之父,於伊等年幼時,相對 人常喝酒、賭博、花天酒地因而欠債,連家中生活費皆從母親手中搶走揮霍。因欠債甚多,住家遭法拍後仍無法償還,債主常登門討債,相對人卻跑路躲債,徒留母親與伊2人獨自面對、承擔。相對人於離家後未曾支付任何生活費或扶養費,甚至常酒醉後打電話回家騷擾母親、情緒勒索。因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花旗銀行代償證 明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等為證。相對人則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曾遞狀回應。綜核上情,堪信聲請人所述為真,相對人確無正當理由而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