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MDV-113-家調-50-20241121-1

字號

家調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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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代位訴訟人 彭建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山、黃金洞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部分,應記載應受確認事項為何(非合法性或效力)。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聲請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金發因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然聲請人未陳明黃金發之被繼承人姓名暨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僅記載黃金發等人之繼承人為XXX),且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等遺產資料,致本院無法確定被繼承人遺產是否僅有系爭不動產,及包含該不動產在內之全部遺產所佔應繼分比例,聲請人應予補正如附件所示編號1至4資料,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或未敘明無法補正之事由,本院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㈡又聲請人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黃金發請求分割 上開遺產,無庸列黃金發為原告,而應以自己為原告,聲請人就此部分應併予查明後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㈢聲請人就上開㈠、㈡事項不於所定期限內為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應併提出:  ㈠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欲撤回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亦請具狀表明之。  ㈡另請提出與追加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與全體被 告人數份數相同之追加被告狀繕本,並應列載正確及完整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件: 項目 內容 1. 被繼承人之姓名 2. 繼承系統表 3. 遺產清冊 4. 列正確繼承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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