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MDV-113-家調-57-20250106-1
字號
家調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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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清梯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治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如理由欄第三點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請求兩造就被繼承人李新孚所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遺產,應按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61元【計算式:629,653元×請人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