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MDV-113-家陸許-3-20241210-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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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憲梅 相 對 人 王春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粵1971民初23 615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19民 終4401號民事判決書。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19民終4401號判決確定。其認定略以(下均改為本案稱謂):㈠准兩造離婚。㈡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由相對人直接撫養,聲請人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每月人民幣3000元的標準向相對人支付撫養費至○○○年滿18歲時止。㈢聲請人在不影響王昱茗生活、學習及尊重○○○意願的情況下行使探望權,探望時間為每月6天,具體地點、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相對人應予協助。㈣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由聲請人直接撫養,相對人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每月人民幣3000元的標準向聲請人支付撫養費至○○○年滿18歲時止。㈤相對人在不影響○○○生活、學習及尊重○○○意願的情況下行使探望權,探望時間為每月6天,具體地點、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聲請人應予協助。㈥坐落東莞市○○鎮○○○○○路00號聚豪苑4棟1604房歸相對人所有,剩餘貸款債務由相對人負擔。㈦坐落東莞市○○鎮○○○○路00號春江悅峰廣場15號樓1單元1101房的購屋合同權利義務由聲請人享有和承擔,剩餘民間借貸債務由聲請人負擔。㈧粵S9E25V號豐田牌機動車歸相對人所有,聲請人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相對人交付該機動車。㈨聲請人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相對人支付財產分割補償款人民幣24萬7059元。㈩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等。爰聲請認可本案民事判決書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 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書、戶籍謄本等為證。經審酌判決所為認定,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是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