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MDV-113-監宣-12-202410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基正 住金門縣○○鄉○○村○○00號 相 對 人 邱美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第16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邱美環戶籍設於金門縣,本院 固有管轄權,然邱美環目前實際居住於屏東縣,有聲請人113年9月27日監護宣告聲請狀所載請求准許應受監護宣告人至屏東縣○○市○○路00號接受鑑定及本院113年9月30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足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居所地在屏東縣,其居所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就本案亦有管轄權,為便利就近精神鑑定及法院調查監護人選任等事宜,本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為宜。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