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MDV-113-聲-13-20241119-1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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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翠嫩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1月19日、同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民國110年1月19日、同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期日中,兩造於選定鑑定單位時,有無同意受鑑定結果拘束之表示,有釐清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 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應併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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