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MDV-113-補-44-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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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蔡彩珍 楊雅娟 楊順景 楊順吉 楊順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鋧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而依原告所提集村農舍之土地 買賣暨委託興建契約書所載,其土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建物之工程總價為550萬元,合計800萬元。參以前揭 金額僅農舍興建成本,市場實際交易價額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 是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在無明確鑑價報告前,應核定為8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18 2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3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1/18 4 金門縣○○鄉○○○○段000○號 (門牌號碼金門縣○○鄉○○○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