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MDV-113-補-47-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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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莊友浪 訴訟代理人 王韋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杰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金門 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該地,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9193元(計算式:248.0 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3100元=324萬9193元)。另 需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即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15年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合計5萬95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87 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