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MDV-113-補-53-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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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翁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漢城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之土地為金門縣○○鄉○○村○段000○0 00地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3658元 【計算式:(133.5+200.07)×18200×1/3=00000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