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MDV-113-補-55-20250109-1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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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謝安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郭君龍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騰空遷讓金門縣○○鄉○○村○○○00 號3樓之11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惟其起訴尚缺一定要件,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6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 項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請以電腦文書打字之方式製作,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所或居所應由原告於起訴時一併提出相關資料,或請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調閱被告郭君龍【原告提供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資料。) 2 系爭房屋之建物謄本及最新之交易價額(例如:內政部時價登錄、房屋土地仲介行情證明等)。 3 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原告起訴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僅節錄該租賃契約書之首頁及末頁,請陳報完整記載全部約定條款之契約書,並於日後開庭當天攜帶正本到法院供核對。) 4 催告被告限期繳納租金之證明。 (請原告陳報於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向被告催告繳納租金,以及被告每月繳納租金之期限為何,並請提供催告前開內容之證明。) 5 兩造約定得以簡訊或Line對話紀錄進行終止租約之證明。 (請說明係以房屋租賃契約書內之何項約定為據而透過簡訊終止租約;如無該項約定,請說明未以存證信函方式終止租約之理由。) 6 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⑴原告於起訴狀理由欄內載明「已用簡訊及Line通知被告」等語,惟原告僅提供與被告間之簡訊對話紀錄,未見有理由欄內所載用以通知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且在本院作成本裁定時,都還沒收到原告之補正資料。 ⑵原告於陳報前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時,並請一併提供得以證明該LINE對話紀錄之對話對象即為被告之證明,例如:個人資訊頁截圖、頭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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