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MDV-113-補-62-20250206-1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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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元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明璋 被 告 廖明隆即廖明隆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可獲得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1萬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之, 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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