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MDV-113-訴-50-20241204-3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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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及 被 告 謝承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曜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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