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MDV-113-訴-53-20241225-1
字號
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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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反訴 原告 翁成宗 翁章成 翁進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文仁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金門縣○○ 鄉○○村○段000地號土地價額為核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7萬8976元【計算式:163.68×182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