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MDV-113-訴-57-20241024-2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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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建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參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備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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