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MDV-113-訴-58-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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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林志淵 高鴻鈞 被 告 王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1,5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7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11,5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變 更為陳佳文,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並於113年10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3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60.250.5.52)於①109年10 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57,350元、180,000元,均約定自109年10月7日起分期清償;②110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10年10月29日起分期清償;③110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80,000元,約定自110年11月1日起分期清償。上開借款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被告借款當日即分別將上開各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及埔墘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詎料被告之上開①借款均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067,571元、103,445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上開②③借款則分別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4日後即均未依約清償本息,而各積欠357,059元、783,501元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 (二)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約定利率,起訴請求被告 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遭訴外人陳筱薇投資詐騙,又遭原告業務 人員鼓吹可藉信用低利貸款轉作其他投資,而陷入融資貸款陷阱,被告業向訴外人提出刑事告訴,又被告已傾家蕩產、負債累累,且被告一家四口領有三張殘障證明,生活已陷入絕境,實無力償還所借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匯款資料表、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約定條款、定期利率指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戶籍謄本、催收紀錄、信貸代扣繳授權書等件為憑,核與其主張相符;且被告固抗辯其係遭訴外人陳筱薇投資詐騙方為融資貸款,但未否認其向原告借貸之實,亦未爭執原告上開主張,是足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則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及貸款約定條款,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編號1-4之本金及利息自屬有據。本件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分別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067,571元 1,067,571元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 3.66%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2 103,445元 103,445元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 3.66%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3 357,059元 357,059元 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月3日止 3.57%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4 783,501元 783,501元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 3.57%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