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MDV-113-訴-79-20241217-1
字號
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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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林滿堂 林育江 林玉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張子潔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敏核發支付命 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98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15 00元後,尚應補繳1萬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新北 市○○區○○段000地號、同段2903建號之公務用登記謄本(請持本 裁定向地政事務所為申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