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MDV-113-除-3-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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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施常翔 代 理 人 唐樺岳律師 複代理 人 王智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本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本票號碼 1 胡金銀 111年8月18日 10萬元 未記載 WG159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