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MDV-113-養聲-6-20241028-1

字號

養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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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住金門縣○○鎮○○里○○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 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聲請終止與甲○○(已死亡)收養關係, 未提出證據以釋明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情形,故本件聲請之程式及要件尚有欠缺,特依上揭規定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未敘明無法補正之事由,本院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件: 項目 內容 一 收養登記申請書(向原登記收養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 收養人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並以書狀陳明聲請人有無繼承收養人之財產。 三 聲請人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詳列生母與生父及兄弟姊妹(含生父母收養之子女)」與聲請人、上揭關係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 本生家庭及收養家庭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同意書。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請陳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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