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MDV-113-養聲-6-20241121-2
字號
養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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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聲 請人並未釋明本件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情事。因此,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㈠收養登記申請書○○○○○○○○○○○○○申請)。㈡收養人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並以書狀陳明聲請人有無繼承收養人之財產。㈢聲請人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詳列生母與生父及兄弟姊妹(含生父母收養之子女)」與聲請人、上揭關係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㈣本生家庭及收養家庭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同意書。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請陳明其事由。又上開裁定於同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25、27頁)。因此,聲請人未能釋明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情事,本件聲請難認為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