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MDV-113-養聲-8-20241230-1

字號

養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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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 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第16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丁○○、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間 並不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關係,依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自應檢附如附表編號1所示資料。  ㈡又觀諸本件家事聲請狀,尚未提出被收養人之生父資料暨其 出養同意書,以及本件聲請人收養之原因為何,故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事項。 三、綜上,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出養媒合服務者所出具之收出養評估報告。 (本件有無出養服務者出具之評估報告?若沒有辦法提出,是否已經向出養服務者申請開始進行評估?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有評出結果?如果還沒有進行申請評估,原因為何?) 2 被收養人甲○○之生父資料(包含生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等可資辨別的資料)。 3 被收養人生父之出養同意書(若生父不願提出同意書,應敘明理由,為何生父不願意同意)。 4 本件收養被收養人之原因為何? (本件聲請人收養之主要原因是甚麼?請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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