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MDV-114-全聲-1-20250205-1
字號
全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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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懷仁 相 對 人 楊馬信 楊鎧 楊忠偉 楊懷慶 楊月招 楊月雲 楊懷智 楊懷璽 陳志堅 陳志強 陳惠玲 陳巧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應 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 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 111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因兩造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已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事件判決確定,假處分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處分,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7裁定准許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誤;而聲請人具狀陳稱兩造間之履行遺囑等事件已確定,假處分原因歸於消滅,亦據聲請人提出113年12月11日由金門高分院所核發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是當認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