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MDV-114-全聲-2-20250208-1
字號
全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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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小捷 代 理 人 吳呈炫律師 相 對 人 關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 用。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 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