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MDV-114-司促-123-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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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凃秀貞(即林勤和之繼承人) 林意婷(即林勤和之繼承人) 林家瑋(即林勤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凃秀貞、林意婷、林家瑋三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勤 和之遺產範圍內,依據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4,661元,及其中117,065元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