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MDV-114-司促-178-202503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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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田登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2,263元,及自民國94 年9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田登企於民國92年5月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